人参与 | 时间:2024-11-15 22:59:17
- 中超股份(002471)于6月13日发布公告称,关系户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江苏局警技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中超证监着的着让决定》([2023]7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李川冰: 经查 ,股份公司2023 年 4 月 15 日 ,有限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 年度业绩预告》,收到示函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长得丑演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烂满脸写500 万元至-3,500 万元
,同比下降 227.76%至 300.77%。位演2023 年 4 月 20 日,人心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关系户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江苏江苏局警技还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 275.07%。中超证监着的着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2]12 号)5.1.1 条,控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业绩预告 ,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估公司 2022 年经营业绩情况,对相关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李川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潇湘晨报综合爆料
、维权通道 :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 顶: 5116踩: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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